5月21日,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签署第14号部令,宣布《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分规章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。本次修改主要涉及《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《不动产挂号资料盘问暂行步伐》两部部分规章相关条款,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情况有关决策安排,提升不动产挂号效劳效能。《决定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。
关于《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的修改共有4处:一是增加在线申请不动产挂号有关条款,在第九条第三款明确“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挂号的,应当通过切合国家划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。申请人提交电子质料的,不再提交纸质质料”。二是对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治理不动产挂号有关划定作出修改完善,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“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治理处分不动产挂号的,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认证或者公证;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有差别划定的,适用该国际条约的划定,但我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”。三是明确电子不动产挂号证书证明的执法效力,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“不动产挂号机构应当凭据不动产挂号簿,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挂号证明。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执法效力”。四是压缩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挂号证明遗失、灭失补办时间,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“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挂号证明遗失、灭失,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,由不动产挂号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、灭失声明后,即予以补发”。